“一老一小”再迎减税红利,专家解读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一老一小”相关家庭再迎减税红利。
《通知》对“一老一小”扣除标准作出哪些修改?如何理解新标准的具体要求?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了有关专家。
新标准作出了哪些调整?
《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通知》让‘一老一小’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表示,这次提高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为了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解决“一老一小”养护问题,优化人口发展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重要举措。
如何理解新标准的具体要求?
为了明确新标准的贯彻落实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指出,一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二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
“该项规定赋予纳税人选择扣除方式的权利。这是为了让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扣除带来的减税效果。”施正文表示,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更符合按照抚养费共同分担的实际情况,公平享受减税的好处。
“对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分摊扣除政策,一是考虑到现实中赡养老人往往是由子女共同承担;二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避税,因为子女的收入高低不同,通过分摊扣除可以避免不合理的减少纳税。”施正文说。
除此之外,纳税人也应积极申报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还未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施正文说。
新标准实施后,如何填报?
今年以来,已经有部分纳税人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针对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纳税人,该公告中表示,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而对于按照原标准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纳税人,施正文补充,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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