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发文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来源:网络 2021-09-24 23:41:00  阅读量:19408   

24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近日发文称,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近期,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呈上升趋势,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外汇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仍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指出,加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获取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等服务,以及有偿分流;加强虚拟货币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广告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者内容。

通知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活动。

通知指出,我国将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工作机制,协调联动各部门,加强地方落实,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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