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微信号、人脸信息、手机验证码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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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了解到,指导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经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和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具有很强的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案例193号《文薇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居民身份证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各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195号指导性案例《罗文军,曲晓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服务提供者专门发送给特定手机号码的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验证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是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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