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在“双十一”购买的商品陆续发货,但是,据新华社报道,部分配送员在快递包裹抵达时,以各种理由拒绝配送上门或直接交付到代收点。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快递员为了投递方便,也是直接将快递放至自提柜、驿站、门卫等代收点,让消费者自取。
客观来讲,配送员也有苦衷。面对海量的快递包裹,无论送货上门还是当面签收,他们都得花费不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为了“小车多拉”,让消费者自取快递,对广大配送员来说,也是一种方便。
但问题是,这种做法省了配送员的力气,也提高了物流快递的效率,却把担子转而压在了消费者的肩上。为了拿到快递包裹,消费者不得不自行前往代收点,拎着大包小包赶路,成为一道别样的“风景”;如果领取不及时,生鲜物品可能腐烂,快件出现丢失毁损的情况,更是揪心难挨。作为消费者,自己足额交了邮费,对方就有履约交付的义务。到头来,还得自行领取快递,可谓服务“缩了水”。
从法律法规上讲,配送员将快递物品直接放代收点,并没有什么依据。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按照上述规定,快递必须投寄到约定的“地址”或“人”,而且必须要有“当面验收”的环节。由此看来,配送员将其直接放代收点,很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
或许有人吐槽,这一规定不合理,配送员把快递包裹直接放代收点,目前不也“运行良好”吗?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所考虑到的,既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有快递包裹的安全性。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收件人支付快递费用,快递公司就有“安全运输义务”,“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强调“当面验收”,也是为了避免快递包裹损毁,损害收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电子商务法,“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允许配送员将快递包裹直接放代收点,收件人还没有亲自收件或指定收件方式,那么合同就没有正式终结,作为快递公司,就还有继续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此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快递包裹中的物品出现损毁,归责不明、扯皮不清给收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快递送货上门的确是个难题。对于快递公司、配送员的实际困难,需要充分考虑到,但收件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决不能忽视不理。在网上,已有声音提出,不同的商品理应有不同快递选项,给到消费者作自由选择,而国家邮政局近期研究起草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站收寄投递服务规范(试行)》等法规中,均对投递快件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也期待立法权衡各方利益,给出一个更合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