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重大交易管理制度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协议,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放弃权利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项或者第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第十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第五条规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除适用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由股东大会通过外,需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对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批准第十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分别适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第十八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则另有规定外,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对总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质询的权利,总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答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认为总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由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司应有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知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高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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